過勞門檻從 92 小時變成 100 小時,但沒有一條標準被放寬
搜尋「過勞 加班 時數」,第一頁大概會給你這個答案:發病前一個月加班超過 92 小時。
這個數字十年前就被改掉了。現行的認定指引寫的是 100。
假設你這個月加了 60 小時,打卡系統上那個數字你自己看了都有點心虛。照 92 算,你離那條線還有 32 小時,這個距離足夠讓人鬆一口氣,也足夠讓人有點火大:原來我這樣還不算。
那 32 小時是拿一個過期的數字算出來的。而 92 跟 100 的差別也不只是 8 小時,它們量的不是同一件事。
先看現在那張表怎麼寫
管這件事的文件叫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(外傷導致者除外)之認定參考指引》,現行版本是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的第四次修正。名字很長,做的事很單純:把「什麼情況下,可以判斷這場腦中風或心肌梗塞跟工作有關」寫成一張可以照著看的表。
長期工作過重的部分,它給了三條線。發病前 1 個月的加班時數超過 100 小時,指引的用詞是「可依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」。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內的任一期間,月平均加班超過 80 小時,一樣是極強相關性。第三條寫得最委婉:如果這幾個期間的加班時數全都小於 45 小時,那麼「加班與發病相關性薄弱」;超過 45 小時,相關性會隨著時數增加而增強,要看個案評估。
所以真正把人分成兩邊的那條線不是 100,是 45。100 是「幾乎不用再爭論了」的位置,45 是「開始有話可講」的位置。中間那一大段,全部都在逐案審查的範圍裡。
三條線一起往上移了 8 小時
舊版是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的第二次修正。那個版本的三條線是 92、72、37。
對照一下:92 變 100、72 變 80、37 變 45。三條線整整齊齊,各加 8。
看到這種整齊,正常反應是「門檻放寬了嘛」。我一開始也是這樣想的,然後被自己查到的東西打臉。
| 項目 | 99 年版 | 現行(107 年版) |
|---|---|---|
| 加班時數的基準 | 每兩週 84 小時工時之外 | 每週 40 小時、以 30 日為 1 個月,每月 176 小時以外 |
| 發病前 1 個月 | 超過 92 小時 | 超過 100 小時 |
| 發病前 2 至 6 個月月平均 | 超過 72 小時 | 超過 80 小時 |
| 相關性開始增強 | 超過 37 小時,且伴隨日常緊張性的工作性質 | 超過 45 小時 |
| 發病當天 | 算在區間裡 | 不包含發病日 |
差別在第一列。這兩組數字不是同一把尺量出來的。
99 年那版算加班時數的方式,是「以每兩周 84 小時工時之外之時數計算」。當時勞基法第 30 條寫的正常工時就是每 2 週不超過 84 小時。後來工時改制,每週 40 小時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,指引也跟著換算基準。現行版本寫得很具體:每週 40 小時,以 30 日為 1 個月,每月 176 小時以外的工作時數才叫「加班時數」。
舊版原文只說「每兩週 84 小時工時之外」,沒有給「每月幾小時」的換算。「以 30 日為 1 個月、每月 176 小時」是 107 年才補進去的寫法。所以要把 92 跟 100 相減、宣稱「放寬了 8 小時」,你得先自己補一個舊版根本沒寫的假設。這篇不會幫你補那個假設,也不會給你一個換算後的總工時數字。
三條線同時 +8,這是看得到的事實。「門檻放寬了 8 小時」則是一個結論,而這個結論需要兩組數字的口徑相同才成立。它們不同。
最容易誤用的其實是「加班時數」這四個字
現行指引在講 176 小時那句話的後面,用括號補了一句:「此與勞動基準法之『延長工時』定義不同」。
這句括號是 107 年那次修正才加上去的,而它可能是整份指引裡最實用的一行。
你公司打卡系統上那欄「加班時數」,算的是勞基法意義下的延長工時,那是用來算加班費、用來看有沒有超過每月 46 小時上限的東西。指引要的不是那個。指引要的是「每月 176 小時以外的工作時數」,一個為了評估疲勞累積而設計的量法。兩者會有差距,而且差距的方向不一定往哪邊跑。
你拿自己打卡系統上那個數字去對這三條線,從第一步就對錯欄位了。
我查錯的那一段,比查對的更值得寫
我原本以為是 107 年那次修正把 92 改成 100 的。時間順起來很合理:工時改制、認定基準跟著調,聽起來就是這樣。
於是我去翻職安署的「參考指引重點修正對照表」,想看新舊條文並排。結果對照表的「現行規定」那一欄,也就是修正前的版本,已經白紙黑字寫著 100 小時、80 小時、45 小時。
數字更早就改完了。107 年那次根本沒動任何一個數字。
那 107 改了什麼?對照表的說明欄列得很清楚:強調評估的是發病前 6 個月內,不包含發病當日;補充說明每月加班時數的計算方式,與勞基法延長工時定義不同;還有依日本「脳・心臓疾患の労災認定」的內容,新增備註釐清「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內」的平均該怎麼算。
那個備註值得單獨拿出來講。它說的是:「任一期間」指的是發病前 1 至 2 個月、1 至 3 個月、1 至 4 個月、1 至 5 個月、1 至 6 個月,各自算一次月平均,只要任何一個期間超過 80 小時就算數;不是把整個 6 個月平均起來。
這兩種算法差很多。你如果是前兩個月爆肝、後四個月正常,整體平均會把你洗成安全值,分段算則不會。官方特地補一個備註進去,多半是因為實務上真的有人這樣算過。
我學到的其實是查法:要確認一條規定什麼時候改的、改了什麼,去讀那份「修正對照表」,它把新舊並排給你看。整理好的懶人包幫你省掉的那一步,正好就是你需要的那一步。
這份指引改了幾次
80 年
編訂。
93.12.31
第一次修正。
99.12.17
第二次修正。三條線是 92/72/37,基準為每兩週 84 小時工時之外。
105.1.5
第三次修正。就在每週 40 小時新制上路後第 5 天。三條線改成 100/80/45,只可能是這一次。
107.10.15
第四次修正,現行版本。數字沒動,改的是怎麼算。
加班時數也不是唯一的路
講了半天時數,得補一句:指引裡的工作負荷評估有三條路徑,長期工作過重只是其中一條。另外兩條是異常事件,指發病前一天到當天遭遇的突發狀況;以及短期工作過重,看的是發病前大約一週內的工作是不是明顯比平常重。
所以「加班沒到 100 小時就不算過勞」是錯的讀法。時數不夠,還有其他路徑可以走;時數夠了,也不是自動成立,指引本身就寫了要看個案。這些都是行政認定,逐案審查,任何人跟你保證結果都是在講他不知道的事。
我的立場
把 100 小時記成「過勞的標準」,是這整套東西最大的誤用。
100 是一個「極強相關性」的門檻,它的功能是讓爭議停止,不是用來及格的。真正該被一般上班族記住的是 45。45 以下,指引自己說相關性薄弱;45 以上,開始要看個案。
你這個月打卡系統上那 60 小時,得先換成指引的算法重算一次,才知道確切落在哪一格。可以確定的是,它不在「離 92 還有 32 小時」的那種安全距離裡。
這個判斷不是不能推翻。如果哪天職安署把 45 那條改寫成可以直接認定,或者公開的認定個案統計顯示,多數獲認定的案子其實都落在 45 到 80 之間,那我會承認「記 100」沒那麼要命,因為那代表下面那條線本來就在作用,不需要特別去記。在那之前,記 100 的人會系統性地低估自己的位置。
這週四調的是另一種數字
這週四,9 月 24 日上午 10 時,勞動部要開最低工資審議會,審議 116 年適用的最低工資。現行是月薪 29,500 元、時薪 196 元,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。那個數字每年第三季被拿出來重新檢視一次,是法律規定的。
過勞的那三條線,上一次動數字是配合工時改制,而工時改制上一次動是 105 年。中間這段時間,沒有人因為「大家好像更累了」就去調它。
差別不在制度有沒有偷懶。那兩種數字在做完全不同的事。最低工資是一個政策選擇,它回答「社會認為一個人的勞動至少值多少」,所以它每年都該被重新問一次。100 小時那條線回答的是一個醫學因果問題:多少工作量,會讓這顆心臟或這條血管出事。它的依據是研究,不是共識,所以它不隨民意調整,也不會因為你很累就往下移。
你腦中記著 92 的時候,記錯的不只是那個數字。你以為那張表在量你的痛苦。它沒有。它在量一件事發生的機率。
這兩件事的差別,就是「我覺得我快撐不住了」和「我的心血管已經在承擔可被量化的風險」的差別。前者不需要任何人認定,你現在就可以把它當真。
資料來源
- 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(外傷導致者除外)之認定參考指引》107.10.15 修正,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
- 職安署指引全文與重點修正對照表(1071015 版)
- 99 年版三條線與「每兩週 84 小時」基準:勞動部《作業具過負荷危害健康服務工作指引》
- 勞基法第 30 條工時修正與施行日:全國法規資料庫
- 最低工資現行數額:勞動部新聞稿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